侵犯行为是心理学家最为关注的人类社会行为之一,它是指任何试图伤害或危害他人的行为。
对侵犯行为的界定要考虑到三个方面:
一是强调它必须是一种行为,而不是一种意图,尽管这种行为伴随有意图。如果人们只是有伤害他人的意图,而没有做出实际的伤害行为,就不能算作侵犯行为。
二是从效果上看,这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反社会行为,但也可能是亲社会行为。大多侵犯行为不为社会所认可,比如打架斗殴等,但也有一些侵犯行为是社会所许可的,我们称后者为认可的侵犯行为,比如教练对不认真训练的球员加以惩罚,父母惩罚在外面和别人打架的孩子,以及当国家受到侵略的时候,人们的奋起抵抗。
三是侵犯行为必须伴有侵犯性的情绪,比如愤怒。尽管外在行为不一定总能够反映一个人的内部情绪,但大部分情况下侵犯总是与愤怒联系在一起。之所强调这一点,是为了把侵犯行为与一种被称为工具性侵犯的概念区别开来,后者是指为了获得利益而做出的伤害他人的行为,如职业杀手的杀人行为。
另外,区分敌对性侵犯和工具性侵犯也是有意义的。敌对性侵犯是一种源自愤怒的行为,目的是将痛苦或伤害施加给别人。而工具性侵犯,则是有伤害他人的意图,但这伤害是作为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,而非以造成痛苦为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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